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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工程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6/07 15:14:11 来源: 浏览次数:

矿业工程系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依照国家、省市和学院上级各部门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系各实验室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须根据各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实施条例和操作规程,并应悬挂公示。

第二条  各实验室应设有兼职的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  对首次进行实验操作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在掌握各项实验的安全要求和熟悉各项操作规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四条  各实验室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形成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认真学习《矿业工程系学生实验实习实训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一旦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及时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条  实验室承揽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安全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的消防工作应以防为主,严格杜绝火灾隐患。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及时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危险品知识及消防安全知识,严格遵守各项消防法规,并接受学院保卫部门的监督。

第八条  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要摆放整齐,布局合理。各实验室应及时清理废旧物品,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格做到四防(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四关(关门窗、关电源、关水、关气)、一查(查仪器设备)。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要做到三懂: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害性,懂得预防火灾措施,懂得救火方法。同时做到三会: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级火灾。

第十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室人员有责任向学生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遵守防火规定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严禁在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处使用明火。

第十二条 实验室人员、安全员要做到经常检查电气设备,发现异常和漏电等现象或隐患要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处理和上报。

第十三条 实验室必须经常保持足量、完好的灭火器材,指定专人保管,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第十四条 实验室起火,不宜用水扑救。小范围起火时,应立即用湿石棉布或湿抹布扑灭明火,并断开电源和燃气源;范围较大的火情,应立即用消防砂、泡沫灭火器或者干粉灭火器来扑救;精密仪器起火,应用四氯化碳灭火器。

第十五条 实验室使用易燃、易爆或剧毒的生、化及放射性物品的实验室必须事先做出起火分析和防火预案,起火时,应及时将实验过程的各个系统隔开。

第十六条 要警惕实验室内发生火花或者静电,尤其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的混合物或可燃气体时,更需要注意。如遇到电线打火,切勿用水或者导电的泡沫灭火器灭火,应切断电源,用沙或者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第三章  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制定符合本实验室实际情况的安全用电实施细则和相关用电设施设备的操作规程。

第十八条 对在实验室工作人员和来实验的学生、指导教师及其他人员,均要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把安全用电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九条 实验室内的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管理,必须符合安全用电管理规定,大功率教学仪器设备用电必须使用专线,严禁与照明线共用,谨防因超负荷用电着火。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动电源设施,或随意改装、拆修电气设备。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改、扩建时,新的用电系统建成后,废弃不用的旧线路、旧装置都应立即拆除。室内搭建各种临时用电线路,应报学院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同意并由专门施工队伍进行安装施工。

第二十二条 可能散发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实验室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导线替代。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内不应有裸露的电线头,并注意保持用电设备和设施的干燥,防止线路和设备受潮漏电。人员较长时间离开房间或者电源中断时,要切断电源开关,要特别注意切断加热电器设备的电源开关。

第二十五条 一旦有人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再实施抢救。

第四章  实验室其他危险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要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避免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和污染身体;尽量减少人体接受外部辐射的计量;尽量减少放射性物质扩散造成的危害;对放射性废物要储存在专用污物筒中并定期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要专门严格制定相关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对于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要有充分认识,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五章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出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场所条件,并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实验室必须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需经实验室主任同意,不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得从事此项工作。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主要依靠生产厂家及专门维修公司,一般不准自行拆卸,确有必要时,须报系与学院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四条 要注意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应学会正确使用,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安全工作要责任到人,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有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向系与学院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解决。

第三十七条 个人领用或借用并由个人保管的仪器设备(如笔记本电脑等),领用人或借用人要妥善保管,避免损坏或丢失。

第三十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实验室或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我系化学类实验室必须参照本办法的基本原则另行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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